团体会员章程
时间:[ 16-06-13 ]
上海市药学会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为满足会员多样化需求,为有利于更多的药学科技工作者和与本学科相关的企业加入到学会中来,加强学会与医院、大专院校、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上海市药学会章程,团体会员的要求如下:
第一条 申请入会
承认本会章程,支持、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有一定数量的药学科技人员,并从事与药学专业相关的依法成立的教学、科研、设计、生产、医疗、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入会手续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
第三条 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2.免费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资料和会讯;
3.协助举办学术推广、专题学术会议和有关培训班;
4.冠名的品牌学术活动,可优先考虑。
5.对本会的工作有权监督,并可随时提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
第四条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学术推广、咨询和科普活动;
3.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团体会员申请入会时缴纳本年度会费,第二年起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
4.积极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科技人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五条 会费标准(2016-2017):
1. 医药集团
2. 大型医药企业8000元;中型医药企业5000元;小型医药企业3000元。
3.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5000元。
4. 三级医疗单位5000元;二级医疗单位3000元;一级医疗单位1500元。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
1.本会的学术活动和有关公益性活动;
2.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和开展科普活动;
3.编辑出版会讯、学术资料等、药学会网站维护及信息更新;
4.管理、办公等费用。
第七条 退会管理
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但应以团体会员单位名义正式提出,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如团体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团体会员资格,并收回团体会员证书。二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作自动退会处理。